修改《印花稅規章》

去年立法會針對《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部分內容作出修改,並已於2020年12月30日公佈,新修訂的內容將於2021年3月31日凌晨零時起生效。 相關法律對本澳的不動產租賃情況作出了針對性的修改,主要內容包括:

1. 財政局可以同時處理租約的認筆跡手續;

2. 如果租約內載有仲裁協定,將因不動產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交由本澳的仲裁機構解決,則租賃印花稅稅款減半;

3. 如果租約內設有浮動租金,則出租人須於每年六月將上一年度的浮動租金金額通知財政局,以便對可課稅金額的差額作附加結算;

4. 如租約在生效期間調升租金,出租人應自加租產生效力之日起60日內通知財政局,以便對可課稅金額的差額作附加結算;

5. 倘若屬調低租金的情況,出租人可自減租產生效力之日起60日內向財政局申請退還已繳印花稅與應繳印花稅的差額;

6. 如在租約期滿前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出租人可自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之日起60日內向財政局申請退還自不動產租賃關係終止之日起至有關合同期滿之日為止的已繳稅款;

7. 如因修訂租約條款而延長合同期,出租人須於延期之日起60日內通知財政局,以便對稅款差額作附加結算;

8. 如以合同內租用期的總固定租金計算的應繳稅款高於MOP6,000.00,出租人於訂立租約之日起15日內可向財政局申請按年度分期繳納相關稅款;

9. 透過提供暫時享用商業中心內商舖、場所或其他空間而獲取回報的合同(統稱為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的合同)均需要繳納印花稅,稅款為合同的年度回報總金額計千分之五(在合同期內因讓與空間使用權而由受讓人支付的固定及浮動的回報總額,屬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印花稅的可課稅金額);

10. 就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的所有合同,須於每年六月繳納上一年度讓與人所取得的總回報的相應稅款。

除了租賃方面作出了較多的修改外,另外一個較為重要的修訂就是取消印花稅票。自相關法律生效後一年內,可繼續以流通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在上述的期間屆滿後一年內,財政局可按面值回收未使用的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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