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識別能力的“口號”可註冊為商標

具有識別能力的“口號”可註冊為商標 2019年9月17日,A向當時的經濟局提交商標類別第25類的商標註冊申請(關於服裝、鞋、帽,但尤其不包括某些特種服裝和特種鞋),有關商標的文字內容為“IT’S LIKE MILK BUT MADE FOR HUMANS”。2020年10月30日,知識產權廳廳長作出批示,不批准上述商標的註冊。 A針對上述批示向初級法院提起上訴,但遭到駁回。

A繼而再針對初級法院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在2021年9月23日作出裁判,確認初級法院的判決。A仍不服,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並指出,本個案擬註冊的商標由一語句構成。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初級法院以及中級法院一致認為應該拒絕有關商標的註冊,並陳述理由諸如:該商標具有強烈的廣告傾向,且更像是一句口號;有關語句十分普通,一般公司均可能會以此來推廣產品及服務;有關語句純粹由日常用語或商業慣用語中的一般表述組成;有關商標擬標示的是屬尼斯分類第25類產品中的服裝,但商標中的主要部份會使一般人認為其所標示的產品是牛奶或奶製品,存在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然而,合議庭指出法律並未禁止商標可由一組原創、簡短、簡潔、受人注目、易於使人記住、常用於政治、宣傳及產品廣告的英文口號構成。法律只是禁止將單純誇讚產品或服務質量的促銷性口號註冊成為商標。即使某一擬註冊商標為一句口號,只要具有識別能力亦得註冊成為商標。例如:有關口號構成文字遊戲;一語雙關,出人意表;具有原創性及使人們產生共鳴;誘發公眾思考口號的真正含意;透過口號中的文字形象,能夠整合出某特定效果的語義、句法和發音等。

合議庭認為本案擬註冊的商標具備上述識別能力,因為有關語句包含了文字遊戲,語句的前半段“IT’S LIKE MILK”與後半段“BUT MADE FOR HUMANS”對牛奶向來是人類主要食物的觀念提出了質疑,造成一種耐人尋味的矛盾,引起公眾的反思從而對有關語句留下深刻印象。這可以令使用有關語句的公司將他們的產品與其他競爭公司的產品區別開來,因此具備商標註冊所需要的識別能力。

關於涉案的口號是否符合《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2款a)項 拒絕商標註冊的問題,合議庭續指,涉案的口號擬註冊為商標類別第25類的商標,此類別中的產品包括服裝、鞋及帽子。然而,本案的“口號”不會令消費者產生誤解,由於消費者不會認為該類別中的產品是像牛奶一樣用來飲用的,消費者都很清楚該口號並非正在向他們表明該類別產品的真實性質。為此,涉案的“口號”並不符合《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2款a)項中關於拒絕商標註冊的規定。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的裁判。 我們同意終審法院的見解。一如《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序言中所陳述,在事實層面上,商標的實質某程度上蘊含着不可或缺的經濟要素考量,尤其具有指出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其質量的保證,甚至推廣性的職能;而在法律角度,商標的法律職能是為着向消費者確認某一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為此,使其能區別於在市場上所提供的其他產品或服務。

誠言,儘管本案中擬註冊的商標是一句由簡單字詞組成的口號,但這並非表示該口號為一般或常見的。這是因為,乍看之下,普羅大眾不能夠在排除任何分析、思考或進一步闡釋的情況下對該口號商標進行理解,而是會引發公眾在思維上的一個認知過程。透過此方式,有關商標能夠達到容易在公眾心目中產生記憶點的效果,從而能夠區別於同時存在於市場上的其他產品或服務。

另一方面,在考量是否構成《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2款a)項規定可拒絕註冊的理由時,首先需要將擬註冊商標所保護的產品或服務與擬註冊商標的組成元素進行聯繫;其次,需要以一個主觀或公眾的層面去考量有關組成元素是否具有誤導性質。當然第二點的考量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擬註冊商標所保護的特定產品或服務之類別及特性,結合個案中的具體情節進行分析。 參閱終審法院第3/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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