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保障

刑法的保障:刑法屬於公法,其主要設立是為了保障個人及公共的法益。在澳門刑法的罪行分為公罪、半公罪及私罪。公罪就是一旦獲悉任何屬於公罪的犯罪消息,刑事警察機關就會開展有關的偵查,並由檢察院作主導,繼而作出倘有的控訴等。而半公罪的開展則取決於被害人(即法律上所保護的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方)的告訴,一旦被害人向刑事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即告知有關的犯罪事實及表示追究的情況下,檢察院便會界入並開展一連串的工作;最後是私罪,私罪的開展需要被害人針對犯罪事實、犯罪行為人提出告訴,且有需要成為輔助人,在取得有關的調查證據後,提出自訴書。從刑法典中,一般沒有載有「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及「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之行文就屬於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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