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進行投資的風險與責任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由第7/2017號法律所規範,並已於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設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以下簡稱“非強制央積金”)的目的在於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和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補足。

目前,並非所有企業設有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以保障員工退休後的生活,且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很大可能無法追上通漲,故設立非強制央積金旨在加強澳門居民退休後生活的保障。 ​因此,政府透過鼓勵性基本款項和每年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來鼓勵澳門居民參與非強制央積金計劃。 ​誠言,政府的鼓勵性款項有限,倘若居民不自行供款,非強制央積金便變得名存實亡。

假若居民自願參與非強制央積金計劃並進行供款,如何管理相關款項並對之作金融投資便顯得十分重要。 ​非強制央積金的個人帳戶主要分為兩種子帳戶:由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政府管理子帳戶,以及由私人主導的供款子帳戶和保留子帳戶。 ​

根據第7/2017號法律第13條的規定,政府管理子帳戶內的款項由社會保障基金根據審慎及低風險原則管理,其目標是使帳戶擁有人受惠於因管理而可能產生的收益,而法律容許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相關款項進行存款或認購投資計劃。由此可見,由於僅涉及低風險的投資,故這部分的款項滅失的機會相對較低。即使如此,法律亦保障居民避免因政府人員的過錯或不法行為而使政府管理子帳戶內的款項遭受損失,倘若相關政府機關或人員作出過錯不法行為而對政府管理子帳戶擁有人造成損害,則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於由私人主導的供款子帳戶和保留子帳戶,居民可透過基金管理實體進行管理及投資。基金管理實體為在本澳經營人壽保險之保險公司或專門為管理退休基金而設立之公司,這些公司須經法律規定獲准在非強制央積金登記其管理的一項或多項退休基金。儘管供款投放的選擇權在帳戶擁有人手上,但基金管理實體以基金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得進行任何交易或存款,並行使一切與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因此基金管理實體如何妥善管理投資項目將直接影響居民退休後可收取款項的數額。 ​

法律為了儘可能避免出現重大虧損,已明確禁止基金管理實體進行某些高風險的投資行為(第6/99/M號法令第38條);此外,法律亦規定供款及退休金計劃應經常按資本化之精算系統保持平衡,而該等系統應能使財產與退休基金之預期收益達至平衡,並能使未來向受益人作出之給付與未來由管理及存放而產生之負擔達至平衡。 儘管如此,由於第7/2017號法律第33條明確規定供款的投放項目不保障已投放的資金,且投資固有的風險由供款的受益者承擔,故一旦投資不當,退休後絕對有可能分毫不收。

​基於此,在選定基金管理實體和投資基金前,為了預先衡量自己的承受風險和清楚了解相關責任,居民應尤其審慎留意以下兩個方面的事宜:與基金管理實體的合同內容及管理規章的內容。 首先,與基金管理實體的合同主要應載有供款金額、基金的開支、提取款項的條件、公積金共同計劃內的權益歸屬比率(倘屬公積金共同計劃)。由於基金的開支將直接影響基金的可投資款項,故為了避免將來倘有之爭議,居民應事先對相關內容了解清楚,並在簽訂合同前根據相關內容評估自身的供款條件。

​其次,基金管理規章的內容亦十分重要,因為當中應載有基金管理實體的權利、義務及職能、基金的投資政策,而最關鍵的是管理規章可以訂定所保證之最低收益及該保證之期限、承擔投資風險的條款。 ​

正如上文所述,供款的投放項目不保障已投放的資金,但相關的管理規章可以明確作出相反規定;故此,為了吸引顧客,不排除某些基金會以保證最低收益或承擔投資風險作為賣點,但通常這些基金的投資風險會較高。考慮到這方面的因素,居民在衡量投資風險時應作審慎評估,仔細考量相關條款,避免因受這些「甜頭」的吸引而貿然作出決定。 ​

當然,基金管理實體及相關人員應按照上述的準則妥善管理好居民託付給他們的資產,且不能貿然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作出一些損害基金款項的行為,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管理實體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主要分為兩類: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又細分為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

正如上文所介紹,基金管理實體會與居民訂立合同,合同一經簽署,居民亦會受到相關的管理規章所約束;倘若基金管理實體及相關人員違反合同或規章條款,則需要負起違約的合同責任,相關的罰則通常應在合同或規章中明確規定。此外,基金管理實體及相關人員故意或過失作出損害帳戶擁有人利益的行為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屆時受損居民需向法庭證明損失的具體金額以及相關過錯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係。 ​

此外,倘若基金管理實體及相關人員背棄居民對其的信任而將基金內的資金不當據為己有,或在嚴重違反其所負之義務下意圖使帳戶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則有可能觸犯《刑法典》第199條所規定的信用之濫用罪或第217條所規定的背信罪,最高分別可處8年和10年的徒刑。 ​綜上所述,設立非強制央積金的目的是正面的,倘若妥善利用,應能對居民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一些助力,故不論是帳戶擁有人還是基金管理實體,均應循善意的角度出發,審慎管理和投資,便能降低風險及避免將來出現爭端。 主要參考法例: 1. 第6/99/M號法令 2. 第7/2017號法律 備註:此文章首先刊登於CASH3創富經濟雜誌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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