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責任的遲延利息應自何時開時計算?

案情如下:   A針對B置業有限公司及C向初級法院提起通常訴訟程序宣告之訴。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透過裁判宣告因B置業有限公司的過錯確定不履行而解除其與A訂立的全部預約合同,並判處B置業有限公司向A支付相當於雙倍定金的損害賠償,但就A請求另加自B置業有限公司不履行之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則決定只從裁判作出之日才開始計算。

A針對利息請求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而B置業有限公司就其被判處的部分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院裁定A的上訴勝訴,決定須自傳喚之日開始計算遲延利息,同時裁定B置業有限公司的上訴敗訴。B置業有限公司針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中裁定須自傳喚之日開始計算遲延利息的部分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根據《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的規定不能支付遲延利息。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關於在因未履行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而須返還雙倍定金的情況下,是否應就雙倍定金支付遲延利息,以及如果是的話,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合議庭指《民法典》第793條至第795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是因遲延而產生的,亦即遲延履行,而非不履行。

而關於在設有定金的情況下不履行合同的損害賠償金額制度的《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所禁止的是在已喪失或雙倍支付定金的情況下,就合同的不履行作出其他賠償,因此它並不妨礙因遲延返還雙倍定金而作出賠償。由於本案中的債務沒有確定期限、不是因非合同不法事實而生,且A並未主張債務人阻止了催告,故根據《民法典》第794條的規定,應在通過司法或非司法方式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就雙倍定金支付遲延利息。因此,在傳喚債務人參與訴訟時便構成遲延。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我們認同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的見解,雙倍定金的損害賠償是因為不履行合同而產生的,而遲延利息是因為遲延支付雙倍定金而產生的,所以兩者是有分別的,並不會因為雙倍定金而導致不能計算遲延利息。

而且,本案的情況和統一司法見解的情況亦不同,因為該統一司法見解是關於非合同責任的問題,並不能與本案的合同責任混為一談,故遲延利息的起計時點應為傳喚債務人參與訴訟的時候。 大家需要留意,目前本澳的法定利息為年利率9.75%;倘若合同當事人沒有自行約定利息,遲延利息的利率將按法定利息處理。 參閱終審法院第55/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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