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商之路 – 禍不及妻兒?

經常有客戶或朋友問筆者,自己做生意如果經營不善導致欠債纍纍,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會否上身?選分產制便不會禍及配偶? 從筆者實務工作中所了解,發現很多人對上述問題都存有疑問,故筆者希望在此為大家簡單解說。

做生意主要分兩種模式:自己直接經營,即自己成為商人;另一種則是開新公司或入股其他公司,在這個情況下,自己只是股東,而實際經營者是一間公司。 筆者認為,股東與公司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個體,故成為股東並不等於成為商人,股東只為其認購的股額承擔有限責任,倘公司出現欠債,亦只由公司資產負責,不需股東負任何額外責任,因而亦不會影響家人。

這個關係其實很容易理解,假設讀者買股票投資,其實已經成為了該公司的股東,但即使公司欠下鉅債,亦不需要投資者支付公司任何債款,只是可能暫時沒法收股息而已。 因此,只有自己成為商人,才需要擔心會否影響妻兒。 我們先從小朋友說起。子女是否需要承擔父母從商而欠下的債務呢?

本澳法律並沒有父債子償這個概念。然而,當父母去世後,繼承了遺產的子女便需要承擔父母生前的欠債,但承擔範圍僅限於繼承財產的價值;換句話說,在任何情況下,子女都不需要利用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父母的欠債。

然而對於配偶來說,則不是簡簡單單說不負責就可以了,因為法律規定了很多情況夫妻雙方是需要共同承擔各自產生的債務,故我們必須小心為上。 其實如果從商選用分產制度,已經是向著一個正確的方向保障配偶的利益,但是否這樣便可以一了百了、永無後顧之憂呢?

答案是未必的。 讀者可能會問,分產制不是代表夫妻財產各自獨立,河水不犯井水嗎?為何答案竟是未必?! 在本澳法律制度中,規定有四種婚姻財產制度,筆者將之分為兩大類:共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和取得共同財產制)、分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取得財產分享制);這些制度當然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但從上述兩大分類的角度出發,可以簡單理解成在共產制中,夫妻各自的財產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分產制中,夫妻自身財產各自獨立。

既然如此,為何以分產制結婚的商人,其負債有可能影響到配偶呢? 對於這個問題,人們往往會陷入一個盲點:就是沒有區分開夫妻財產和夫妻債務。原來澳門法律有對夫妻債務作特別規定,這樣導致即便商人是選用分產制結婚,仍有可能會導致夫妻需要共同承擔相關債務。

《民法典》第1558條規定了甚麼債務需要由夫妻雙方共同負責,其中一種就是夫妻任一方在從事商業活動中所設定的債務,亦即當夫妻任一方是商人,在其營商時所形成的債務需要由夫妻雙方一同承擔;然而,對於此類債務,法律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使債務不需要由另一方負責:第一種就是證明到相關債務並非為夫妻共同利益而設定,這種情況主要針對以共產制結婚的商人,如果能夠證明到此點,便可以使配偶不受牽連(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商人的半數部分仍然需要承擔相關債務);至於第二種情況就是夫妻間採用分產制,在這個情況下,商人營商時所欠下的債務不會禍及配偶。

既然有這個例外情況,為何仍需要有所顧慮呢?原來《民法典》第1558條亦規定了另一種債務需要由夫妻共同負責,就是相關債務是為了夫妻共同利益而設定的,這樣即便夫妻是以分產制結婚,只要債權人在法庭上證明到共同利益的存在,其中一方從商而欠下的債務亦有可能需要由另一方共同承擔。 簡言之,營商謹記小心為上,避免影響到您的親人。 備註:此文章首先刊登於CASH3創富經濟雜誌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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