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人節傳說中嘅兩大禁忌?!

愚人節據傳是起源於歐洲。愚人節的由來其實眾說紛紜,但最被多數人採信的版本,就是在 1565 年法國國王查理九世頒布法令,將原本視為傳統新年的 4 月 1 日更改為 1 月 1 日作為一年的開端。不過當時部分守舊保守派反對改革,因此仍按照舊曆法在 4 月 1 日送新年禮、慶祝新年。而支持新年改革的陣營為了嘲弄守舊派,就會在當天邀請他們參加假聚會,久而久之,就演變成我們現在所熟悉專門整人的「愚人節」了。
一些國際上的大型企業都有參加愚人節整蠱企劃,1957年英國電台曾經整作一條短片,介紹瑞士有一個家庭種出「義大利麵樹」,影片中可以看到女士們直接從樹上採收義大利麵條的畫面。1962 年瑞典一家電視台就發布新聞說,只要觀眾在自己家的電視機掛上一隻尼龍襪子就能夠收看彩色畫面。
然而,即使在愚人節當日,玩笑或者整蠱行為並不是沒有限制的,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1. 報假案或虛構事實
    虛構犯罪:在明知沒有發生犯罪的情況下,將虛假嘅犯罪消息向有權限當局作出檢舉,或者令有權限當局懷疑有人實施犯罪,會構成澳門《刑法典》第330條所規範的虛構犯罪,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濫用及虛構危險信號:濫用警報之信號或召喚、或求救之信號或召喚者,又或製造假象使人相信因出現禍事、危險或集體處於困厄之狀況而需要他人幫助者,會構成澳門《刑法典》第295條所指的濫用及虛構危險信號罪,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及安寧罪: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26條亦有規定,在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意圖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編造並傳播與突發公共事件及其應對行動的內容或情況有關的虛假資訊,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倘若相關行為實際造成公眾受驚或不安,妨害公共安全和秩序,最高可處三年徒刑。

2.非認真之表示(亂開玩笑)
-明顯不具有欺騙他人的意圖,亦認為他人不會當真,該表示不生任何效力。例如:自誇、誇張、詼諧的內容。
-但如果按具體情況他人當真從而受損,則有權就所受之損失追討賠償(《民法典》第238條)。例如:您整蠱朋友話個市又會大跌,因為之前真係跌得好勁,朋友信以為真,立即放曬手上嘅股票,最後不跌反升,朋友受有損失可能可以向您追討賠償。
如果您做出一個行為,一般大眾不可能認為是假,即使您只是想開玩笑,但亦會產生法律效力,需要承擔法律後果。例如自己一心打算開玩笑叫外賣、或作出公開許諾(《民法典》第453條),只要相對人已經履行要求,您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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