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債務VS自然債務

澳門法院網站最近公佈了一宗上訴案的結果,裁定未獲法律許可的人士所作的博彩借貸,不產生法定債務,僅構成一項不能透過司法途徑請求履行的自然債務。 援引自法院網站的案件資料如下: 「原告是一名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所營事業為在澳門推廣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

2010年,A公司(博彩轉承批人)與原告簽訂了博彩中介人合同,目的是讓原告在其娛樂場內經營名稱為「B Club」的貴賓廳,進行博彩推廣及信貸業務。在經營期間,原告曾多次向賭客提供信貸。被告是一名賭客,其向「B Club」借取了相當於5,000,000.00港元及1,000,000.00港元的泥碼進行賭博,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該等泥碼。其後,被告將4,100,000.00港元的總額返還給「B Club」,此後,被告再也沒有向原告返還任何金額。 原告針對被告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博彩信貸許可合同無效及信貸的法律行為無效為由判處被告向原告返還歸「B Club」所有的價值1,900,000.00港元的泥碼。」

另外,從判詞內容我們可以得知以下事實: 「1. A公司(博彩轉承批人)與原告簽訂了博彩中介人合同上的簽名經公證員作對照公證認定;

「2. 就相關借貸,被告向原告簽署了借款單;

「3. 原告曾針對被告提起執行之訴,而被告在該案提起了執行異議;

「4. 該案法官裁定A公司與原告所簽署的博彩中介人合同基於不符合第5/2004號法律第8條第1款的規定而沾有形式上的瑕疵,因而根據《民法典》第212條的規定,相關合同並不產生容許原告給予信貸的效力,因此按照《民法典》第287條之規定,由原告向被告所給予的信貸因無效而不產生效力,故原告無權透過執行之訴要求被告還錢。最後,法院判處該執行之訴消滅。」

原告以向被告所作的借貸無效為由提起新的訴訟,要求被告歸還相關泥碼。初級法院裁定原告這部分的請求成立,判處被告向原告返還歸「B Club」所有的價值1,900,000.00港元的泥碼,但中級法院卻有完全相反的見解,最終判處原告所有請求不成立。 當然,如果原告所主張的無效理據成立,的確可以要求被告返還相關泥碼,因為根據《民法典》第282條第1款的規定,宣告法律行為無效及撤銷法律行為均具追溯效力,應將已受領之一切給付返還,不能將之返還時,則作等價返還。

然而,本案的焦點在於判斷相關的合同關係究竟出了什麼問題,是否出現無效的情況。我們未有機會參閱一審的判詞,但估計初級法院法官是以原被告間的借貸違反強行性的法律規定而導致無效(《民法典》第287條),因原告沒有獲授權進行信貸。

然而,中級法院則認為相關行為並非無效,因為進行借貸本身並非不可能或違反法律,亦不會出現違反強行性法律規定的情況。 中級法院認為對於一些借貸行為,立法者規定了限制,其中一個例子就是博彩信貸。 《民法典》第1171條規定,特別法有所規定時,賭博及打賭構成法定債務之淵源;涉及體育競賽之賭博及打賭,對於參加競賽之人亦構成法定債務之淵源;如不屬上述各情況,則法律容許之賭博及打賭,僅為自然債務之淵源。 而第5/2004號法律第4條則指出按照該法律的規定提供信貸,則產生法定債務。

中級法院表示,既然法律這樣明確規定,就意味著不符合第5/2004號法律的要求所提供的博彩信貸不構成法定債務。 自然債務的意思是指債務是成立的,只是不能透過司法途徑請求履行。 我們較為同意中級法院的見解。的而且確,本澳的法律在原則上是不鼓勵賭博,但作為博彩之都,立法者必須在此取得平衡,因而法律僅對部分獲認可的涉及博彩的債務賦予司法追索的可能性。

根據第5/2004號法律的規定,只有下列涉及博彩的信貸關係方構成法定債務(且須符合其他形式要求):

1) 作為信貸實體的某一承批公司或獲轉批給人與作為借貸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間;

2) 作為信貸實體的某一博彩中介人與作為借貸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間;

3) 作為信貸實體的某一承批公司或獲轉批給人與作為借貸人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之間。

對於上述案件,由於A公司與原告所簽署的博彩中介人合同沒有符合形式要求(法律要求相關合同的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但當事人僅作了對照認定),故原告並未獲賦予從事信貸業務的資格。 基於此,原告與一般人無異,故其與被告所訂立的信貸關係並不構成法定債務;而所有不構成法定債務的有效債務僅視為自然債務,不能經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債務。

雖然如此,我們需要強調,即使是自然債務,相關債務是有效的,債務人可以透過訴訟以外的方式要求債務人履行,而債務人因履行自然債務而自發給付,不得請求返還。我們重申,有借有還才是上等人,而我們亦不鼓勵市民嘗試利用不同的方式主張欠款屬於自然債務來逃避償還的責任。

最後,我們認為上述案件屬於特殊情況,一般上所有的博彩中介人合同均符合法律要求;對於上述案件,我們的想法是,倘若簽署合同是嚴格遵守法律並在作出公證行為後由專業人士覆核合同是否符合所有形式要件和其他法律要求,必定可以避免上述案件的發生。 參閱中級法院第1239/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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