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承認外地締結的婚姻嗎?

究竟澳門人在外地結婚或離婚在澳門是否生效呢?在外地結婚後沒有在澳門登記,之後在澳門登記結婚,是否重婚呢? 關於這些問題,現先為大家分享一個有趣判決。 甲乙二人於1991年在香港註冊結婚,同年二人再於澳門登記結婚。

於2010年,甲乙在香港區域法院解除在香港締結的婚姻關係,並期後獲中級法院確定香港法院的判決。於2020年初,甲向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起訴訟離婚,請求解除與乙在澳門締結的婚姻。 最後,中級法院確定原審法院的判決,認為甲乙雙方之婚姻關係已經澳門中級法院確認香港之離婚判決書而獲解銷且該離婚效力亦已於澳門特區產生,故甲再次以雙方曾在澳門登記結婚之事由提出之離婚訴訟則屬無用。

我們十分認同兩院的見解。事實上,婚姻關係並不存有地域限制,只要已在一地締結合法婚姻,則該對夫妻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都已被視為已婚,不需要在每個地方都結一次婚;只不過,為了將這段婚姻關係在某一特定地方的所有法律關係產生妥善的法律效果,則有可能需要遵守當地的一些法律程序。

例如在本澳,倘若在外地締結了婚姻,為了在相關部門紀錄這段婚姻關係,僅需將外地的結婚證明文件交到澳門民事登記局申請轉錄婚姻,而非在本澳重新申請登記結婚。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甲乙在澳門登記的婚姻不應產生任何效力,因為他們之前已在香港註冊結婚,故由於香港的婚姻已解除,雙方已視為離婚,實在沒有必要再解銷在澳門登記的婚姻。 當然,由於雙方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的確錯誤地登記了結婚,為了解除這個婚姻登記,建議的做法是應申請宣告雙方在澳門締結的婚姻為無效(因為雙方之前在香港已締結婚姻),並在獲得相關宣告無效的判詞後向民事登記局申請註銷該婚姻登記。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倘若已在外地辦理好離婚手續(不論該段婚姻是在澳門還是外地締結),雙方並不需要在澳門離多一次婚,但亦不可單憑外地離婚證明文件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登記離婚。正確的做法是透過律師在澳門中級法院確定外地離婚決定(無論是法院決定還是政府部門的行政決定),經中級法院確定後澳門民事登記局才會受理登記離婚。

另外,即使婚姻是在外地締結,對於本澳居民而言,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仍可直接在本澳辦理離婚手續,詳情可徵詢律師或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參閱中級法院第1002/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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