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訴訟離婚

澳門訴訟離婚之法定理由如下: 1. 夫妻任一方均得因他方在有過錯下違反夫妻義務,且該違反之嚴重性或重複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而聲請離婚; 2. 事實分居連續兩年; 3. 一方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 4. 一方之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因其嚴重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一般來說,離婚請求權,自夫妻中受害方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可作為請求離婚理由之事實起計三年後失效。同時地,在澳門訴訟離婚判決中,如法庭能認定夫妻中之一方或雙方有過錯,則亦應在判決內作出相應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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