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離婚

澳門離婚處理的方式,只有兩願離婚及訴訟離婚。當中,兩願離婚之受理機關或實體,有澳門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又或者澳門民事登記局,兩者之區別在於,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內是有否共同的未成年子女,若有則必須透過法院處理,反之則可以到澳門民事登記局辦理。同時地,兩願離婚的前提是雙方締結婚姻逾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以及已針對共同家庭居所之使用達成協議、對夫妻間扶養費的給付達成協議、若有未成年人者,則亦要對親權之行使達成協議。 另一方面,針對夫妻雙方未能通過兩願離婚處理解銷婚姻時,則僅能透過訴訟離婚處理,而受理機關僅為澳門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出離婚之一方須陳述法定之澳門離婚理由,並經審判後由法院作出判決,該訴訟程序依法須強制委託澳門執業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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