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屋的資料不應弄虛作假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於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第850/2018號案的合議庭判決,裁定即使房屋局為一政府機關,除了代表公共利益,也代表著所有其他符合接受經濟房屋的澳門永久居民的利益。其他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因嫌犯的獲益而不能購買經濟房屋符合《民法典》第 558 條第1款所指之受害人因受侵害而喪失之利益,構成「相當巨額詐騙罪」。

相關案情如下: 「嫌犯甲與乙為兄弟關係,為了讓乙能夠符合申請經濟房屋的(最低)入息要求,並讓乙及母親獲得一個更好的居住單位,甲利用住所的電腦打印機列印了一張“XXX有限公司”的工作證明書予乙,並在該證明書上以公司股東丙的名義簽署及蓋印。事實上,甲清楚知道乙並沒有在上述公司工作。2013年7月15日,乙獲房屋局通知已獲甄選購買經濟房屋,便應局方要求遞交了上述工作證明。

同年9月25日,乙與房屋局簽訂位於路環石排灣馬路的經濟房屋承諾購買確認書及買賣預約合同。 檢察院以詐騙罪和偽造文件罪對甲提起控訴。初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嫌犯甲被控告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一項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的罪名不成立;被控告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一項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的罪名成立,判處7個月徒刑,緩期1年6個月執行。」

檢察院對於「詐騙罪」罪名不成立的判決結果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後得出以下結論: 1. 根據《刑法典》第 211 條的規定,詐騙罪有以下最基本的構成要件:1、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為目的;

2、以詭計使他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某些行為;

3、該行為導致其本人或另一人的財產遭受損失。

2. 「甲為了替乙獲得經濟房屋的利益製作虛假的工作證明,使乙的入息符合法定最低條件,最終房屋局批准乙取得經濟房屋。」雖然從上述事實中並沒有顯示房屋局以及其他人有何財產損失,但房屋局是一個政府機關,除了代表公共利益,也代表著所有其他符合接受經濟房屋的澳門永久居民的利益。

3. 乙通過遞交偽造的收入證明而獲得經濟房屋的批給,意味著乙未符合批給條件卻得到了不應該得到的房屋批給,由於購買經濟房屋的價格低於市場價格,而其他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卻因乙的獲益而不能購買經濟房屋,這種損失符合《民法典》第 558 條第1款所指之受害人因受侵害而喪失之利益。

4. 此外,不能以乙所購入的經濟房屋的價格為計算標準,因為那是其付出的價格,並非不當得利的價值,應該是其購入經濟房屋的價格與市面同等房屋價格的差價作為不當得利的價值。根據經驗法則,這種差價是多於15萬澳門元。因此嫌犯觸犯了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

我們認同法院的觀點,因為在澳門樓價日益高企的情況下,越來越多澳門市民申請經屋,如果每個人都透過虛假資料提交申請,會嚴重浪費政府資源,某個人透過虛假資料取得經濟房屋的購買權,必然會導致某位符合資格的市民喪失該機會,雖然不能指出房屋局或何人受到多少財產損失,但上述行為必然使某人受到損失,使符合「詐騙罪」、「相當巨額詐騙罪」的要件。 要注意,如果以虛假資料作出申請,即使成功,往後亦有可能被核查出來,除有可能被收回經屋之餘,還會面臨控訴,甚至有機會被判刑,最後得不償失。因此經屋申請人須如實申報其家團總資產及相關資料,切勿以身試法。 參閱中級法院第850/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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