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勞資關係

黃杏詩大律師 2022年6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迎來新一波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至今,已持續了兩個多星期,然而,坊間有聲音指出特區政府在面對是次的疫情並沒有果斷地要求及/或強制各行業停止運作,政府只是呼籲各企業之僱主作出配合,減少人員的流動性。由此,不少的企業亦響應政府的號召,採取各項的措施:如將員工分批上班、僱主安排僱員休息不用上班等;在面對上述的安排,僱員無須上班的日子又應如何計算其薪酬呢? 如僱員應僱主要求一週只工作了三日又是否可以獲得週假呢? 首先,筆者會以僱員沒有上班的情況進行分析。

在第一個情況下,如有關的僱員生活在封控區 – 紅碼區不能離開住所前往上班,筆者認為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並結合同一法律第3條之規定,個人及私人實體均有義務與政府依法緊密合作,遵守所發出的命令及指引 – 如進行強制隔離等。在遵守政府部門之措施下而導致不能上班提供工作,筆者認為符合了第7/2008號《勞動關係法》第50條第2款第9項的情況,故屬於合理缺勤,即僱主無須支付僱員合理缺勤期間之工資。

第二個情況,如有關的僱員被轉為黃碼,這情況下又是否可以上班呢? 面對這種情況,雖然按照政府的指引,在僱主及僱員協商的情況下,僱員可以上班。當然,在確保眾人的安全且避免疾病的傳播,被轉為黃碼之僱員如常上班亦需要遵守僱主所訂定的指引,例如在工作地點長時間配戴口罩。倘若僱主一方考慮到防疫需要,不希望被轉為黃碼的僱員上班,筆者認為僱主及僱員可協商處理有關的情況。

第三個情況,倘若有關的僱主響應政府的號召,主動安排僱員無須上班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僱主是需要承擔及支付僱員在沒有上班工作時的工資。然而,在此情況下,僱主可否要求僱員以年假作抵銷呢? 在一般情況下,按照第7/2008號《勞動關係法》第47條之規定,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僱主單方面安排僱員放年假是至少須提前30日選定。

在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僱主如要求僱員以年假作抵銷無須上班的日子,唯一的可能性是取得僱員的書面同意,由僱主及僱員雙方面同意以年假作抵銷。 第四個情況是倘若僱員不幸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並需要接受治療,又應如何處理? 按筆者之理解,新型冠狀病毒亦是其中一種疾病,對於已完成試用期的僱員而言,在接受治療而引起的缺勤時應先按第7/2008號《勞動關係法》第53條第2款之規定先以6日有薪病假作處理,如超出的日子則按同一法律第50條第2款第7項之規定,視為合理缺勤且僱主不用支付超出日子上指6日有薪病假之薪金。

綜合上述的情況,倘若僱員被安排在家提供工作的情況下,僱主一方亦需要支付工資予僱員。 其次是如何處理週假之問題,倘若在公司安排下,僱員於一週只被安排工作三天,在這情況下,僱員是否享有週假? 按照7/2008號《勞動關係法》第42條之規定,一般情況下,僱員在每週即7日有權享受連續24小時的有薪休息時間,而上述的有薪休息時間得由僱主按照營運的需要,提前最少3日訂定。

倘若在上述的情況,如僱員在某一星期下只工作了3天,並休息4天,而僱主亦符合法律的規定,提前訂定週假日期並視這4天的休息期間為有薪週假,則有關僱員當月的餘下日子便需要上班。 倘若僱員在當月已享受了3天的有薪週假,如在最後一週只上班3天,這情況下又如何處理? 如有關的安排是僱主單方面安排僱員休息,按筆者之理解,僱主亦需要在最後一週給予僱員有薪週假。

另一方面,倘若基於政府的防疫需要,僱主的企業被劃分在封鎖區域 – 即紅碼區,以至企業無法運作,按筆者的理解,上述的情況屬於不可抗力,並非因僱主或僱員之原因而導致企業無法運作。因此,在企業被強制休息的期間,僱主沒有義務支付僱員的工資。

進一步而言,倘若面對政府部門進一步強制要求全澳門各行業停止營運,筆者同樣認為是屬於不可抗力之情況,因而僱主在強制停業期間是無須支付僱員工資。然而,如在僱員無法返回企業工作的情況下,僱主仍然要求僱員在家辦公,則僱主是有義務支付僱員工資。 最後,倘若僱主與僱員之間存有一個較優於僱員的協議,則僱主及僱員亦應遵守有關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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