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有 “理”

黃杏詩大律師 隨著網上平台的普遍使用,普羅大眾的消費模式亦日益改變。現時不論是學生還是在職人士都有透過網上平台如面書 “Facebook”,微信以及淘寶進行購物。然而,我相信很多人亦有類似的經驗如購買回來的產品貨不對板、購買了假貨,甚至有些情況是付款以後,無法取得貨品。

對於上述的情況,考慮到澳門法律的滯後,實際上未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去規範到上述透過網絡上購物的情況。倘若市民不幸地遇到支付了價金後無法取得貨品及/或取回款項,市民可以循刑事 – 詐騙方面去追討該店的責任。然而,實務操作上,基於開展相關程序需要花上時間,以及在衡量有關之價值後,市民未必會提起法律程序予以追討;又或倘若遇到貨不對板之情況,市民亦可遵循民事途俓,如透過輕微民事法庭提起訴訟作出處理,截至本日期2019年3月28日,輕微民事法庭處理金額為不超過澳門幣伍萬圓整之訴訟,包括行使法律上賦予消費者之權利。值得提醒的是,自2019年4月上旬開始,輕微民事法庭得處理金額為不超過澳門幣壹拾萬圓整之訴訟。

當然如市民消費時,光顧具有實體店舖的東主,對市民的保障相對較大,至少可以親身接觸到貨品,倘若真的不幸遇上任何消費上的爭議,亦可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作出投訴,有些情況可以透過該委員會的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予以解決。

該中心專門處理金額為澳門幣伍萬圓整之消費爭議。 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的消費中,市民除了會使用現金 (包括紙幣及/或硬幣)支付外,尚會使用信用卡。然而,有一些商舖會訂明不收硬幣,又或訂明每次付款不可以使用多於幾多個硬幣等?又或一些商舖會告知如使用信用卡消費,則顧客須額外支付手續費?又或有一些商舖、食肆及/或乘坐的士時,會指明澳門幣與人民幣及港幣同價。

到底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 以下我們會逐一分析上述在日常生活常見的情況。 第7/95/M號法令訂定了澳門發行貨幣制度之大綱,從該法令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任何人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消費時,必須接受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行及投放於流通之貨幣 – 即澳門幣。

因此,在日常消費中,使用澳門幣當然是合法,同時,市民亦可以使用其他國家或地區具有法定流通力之貨幣 – 如我們普遍見到及使用的人民幣及港幣作為支付,但市民絕不能要求店舖補回差額。 值得留意的是,在有關的商業活動中亦不應以任何方式向顧客示意用非本地貨幣作支付。

在支付的過程中,如顧客要求店舖接受一百個以上之硬幣作為支付,店舖有權拒絕接受,並得要求顧客以紙幣支付。再者,如顧客以一張受破損的紙幣支付,店舖有權拒絕接受,對於以上兩種的情況,反之亦然,顧客亦可拒絕接受並要求更換。 最後,要提醒的是,在接受使用信用卡作為支付工具時,店舖亦禁止將有關由金融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金額轉嫁至顧客身上。 備註:此文章首先刊登於CASH3創富經濟雜誌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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