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爆煲

黃杏詩大律師 近年來在澳門接二連三發生了投資「爆煲」的個案,究竟是澳門居民容易受騙抑或是基於什麼原因而引起這類型的事件? 事實上,隨著澳門的經濟躍起,澳門市民普遍亦擁有一定金額的存款,為了讓自己的存款得以增值,在經朋友介紹下又或透過其他途徑,把存款「投資」在某些公司或集團並在短時間內獲得高回報是一個選擇。

上述的投資並非典型的投資模式,雖然投資者把資金投放到某公司,然而,投資者並沒有取得該公司之股並成為公司股東,且無法享有資訊權 – 即資金是如何運用,是否用得其所? 另一些典型的投資是數人把資金集合起來,一同投資不動產,即投資者同時成為不動產的共有人,但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了遏止樓宇的炒賣,因而推出了多項的稅項徵收,如在取得不動產後的一年內把不動產出售,根據第 15/2012 號法律修改的第 6/2011 號法律《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之規定,針對在結算印花稅之日起一年內將有關不動產或 其權利移轉,須按照《印花稅規章》所定的可課稅金額(一般為不動產的實際售價, 但如果售價低於財政局的房屋記錄價值,則以較高者為科稅金額),繳納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20%) 的特別印花稅;如在結算印花稅之日起兩年內移轉,則特別印花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10%)。

同時,在主體方面亦作出一些徵稅的措施,上述的法律亦規定,在移轉住宅單位時,如果買家 (即取得人)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澳門居民,無論取得該不動產是屬於有償或無償,除須按規定繳納稅款外,還須額外繳納百分之十(10%)的印花稅。

由於典型的投資會出現(倘有的)稅項、登記費等義務,各投資者在衡量以最少的開支獲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因而衍生出這些「高息」投資、「保本」投資之現象。 經分析各個「爆煲」個案後,其投資模式往往是以「高息」、「保本」、「年期短」作招徠,吸引投資者。

相關的運作模式是當投資者願意提供資金作投資後,吸納資金的公司或集團便會與投資者簽署「投資協議」,該協議的內容多數記載了一些投資條款,如本金、利息回報、年期,最重要的一項是投入公司或集團所得的資金,公司及/或集團具有完全的權力去處分,且無須向投資者作交代。

其次是,有些公司或集團為了取得投資者的信任,會預先出具已計算本金及每月的利息的支票,交予投資者,以便投資者按時前往銀行承兌支票。 不難發現各個在澳門發生「爆煲」的個案中,其共通點如下1) 以高利息作回報、2) 向不同的人士收集資金、3) 簽署各式各樣的投資協議,以及4) 將資金用作投資公司或其集團之業務上又或購買不動產。 對於一眾面臨投資失利的投資者,究竟有什麼方法可以取回本金又或者減低損失,避免血本無歸之狀況呢?

面對上述「爆煲」的個案,市民可分別循刑事或民事的途徑去追討吸納資金的公司或集團。 關於以刑事途徑去追討,市民一般以吸納資金的公司或集團所開立之支票作為追討憑證,每當市民前往銀行承兌支票,但因為存款不足而無法成功兌票時,市民得以該張支票作為憑證,並以《刑法典》第214條所規定之「簽發空頭支票罪」予以追討涉案公司或集團,構成「簽發空頭支票罪」之要件為故意簽發欠缺本金的支票,以致在提示付款時支票被退回的行為。

又或者部份市民會以《刑法典》第211條所規定之「詐騙罪」予以追討,該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正當得利,使用詭計,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一般面對投資「爆煲」的個案中,受害者人數眾多,涉及的金額亦十分龐大,且基於吸納資金的公司或集團再沒有能力支付「高息回報」又或「退回本金」而導致「爆煲」。

筆者個人認為倘若投資者的目的是取回金錢款項,市民可以依循民事訴訟的途徑去追討。然而,市民隨之而起會有另一個疑問,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不是很花時間? 如果時間越長,取回款項的可能性就越低? 當然時間越長,取回款項的可能性會相對較低。在處理上述類型的個案中,筆者認為除了要提起主訴訟外,尚需要提起一個保全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27條之規定,保全程序在任何情況下均具有緊急性,同時,法律亦規定了在沒有傳喚保全程序所針對的人之情況下,法院應於15日內作出裁判。上述所指的保全程序可訴提起主訴訟前提起。 當保全程序作出後,隨後可以針對追討款項事宜提起主訴訟。針對所提起之民事訴訟類型,則視乎投資者所擁有的憑證而決定提起宣告之訴或執行之訴。倘若是以支票作為憑證,則可以提起執行之訴予以追討。由於上述所指的情況只係概括分析,針對具體的個案亦建議向專業人士作查詢,以便針對各自的情況尋求一個合適的解決方案。 備註:此文章首先刊登於CASH3創富經濟雜誌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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