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企業主法律風險:無限與有限

澳門企業 阮嘉銳大律師 隨着旅遊業的蓬勃發展,本地人均收入的提升,以及每年大量的遊客來澳消費,直接推動了很多本地或者外地的人士來澳從商投資、創業。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的種類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企業除上述四種公司外,自然人或法人亦可以自己名義成為商業企業主(澳門商法典第一條)。在澳門要成為商業企業主(做老闆)行政手續相對鄰近地區簡單,其中以自己名義在財政局辦理營業稅開業申報手續(營業稅 M/1格式)的程序較另一種手續簡單快捷,而另一種就是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註冊成為公司(一般較多註冊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後再以該公司作為企業主身份在財政局辦理前述之手續。

可能有讀者發現後者只是比前者多了一個註冊程序,那麽兩者差別在嗎?簡單而言,就是兩者的企業所有權人不相同,後者為公司,前者則為個人,這意味著因經營該企業而產生權利義務的承擔主體不同。以前者為例,因經營的盈利和虧蝕都由個人承擔;後者則公司承擔,若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話,公司股東對其所繳付之出資額負責。

澳門企業舉一個簡單例子:一間餐廳因經營良好而產生利潤,若是個人企業主,那麽利潤直接歸個人所有;若以公司為企業主,利潤則為公司所得和分配。相反餐廳出現虧蝕的情況,個人企業主需承擔一切責任;若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則公司需承擔一切責任,但股東只對其所繳付之出資額負責,這是因為法律公司和個人分別視為不同的個體。 很多初創業者,更甚是已經做了十幾年生意的老闆都未必了解到自己「公司」的性質。

總括而言,以自己名義開業(營業稅 M/1格式)是快捷,但相對要面對的風險則是無限,以有限公司名義開業則可以減少這個風險。正如預防勝於治療一樣,在創業或擴充前為「公司」準備完善、以及符合自身情況的公司章程和架構,以避免出現股東間糾紛這是必要的。 盈利為目標,管理風險卻是基本。 備註:此文章首先刊登於CASH3創富經濟雜誌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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