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

隨著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成立,為鼓勵更多有能力人士參與科研工作,澳門特區政府為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提供稅務優惠,相關制度將於本年4月1日起生效。 稅務優惠制度適用於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企業,尤其是將有關科技創新成果應用於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中醫藥、節能環保、海洋工程、營養、新能源、航空航天等領域的業務或有關該等領域的創新發明的企業。

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申請相關稅務優惠: (一)已辦理商業登記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以科技創新業務為主要業務且滿一年; (三)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 (四)經財政局證明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稅務優惠主要包括:

1. 豁免以有償方式取得用作自身經營用途的非屬居住用途的不動產的財產移轉印花稅(每一申請者只能對一個不動產享有豁免);

2. 豁免上述不動產自取得當年起計五個年度的市區房屋稅;

3. 豁免繳納自申報有可課稅利潤年度起計三年內的所得補充稅,但以源自科技創新業務的收益為限;

4. 自申報有可課稅利潤年度起計三年內,獲分派利潤或股息的股東就相關利潤或股息亦獲豁免繳納所得補充稅;

5. 所聘用從事行政管理及科技研究發展工作的僱員,自有關申請獲批准起計三年內,享有相關年度兩倍的須課徵職業稅的收益的豁免限額。 有興趣的人士不妨細閱第1/2021號法律的內容,以及關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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